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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小贴士|海运物流之出口拼箱注意事项

日期:2018-10-02 浏览:114


 

生活中,拼车、拼团、拼饭屡见不鲜。

国际贸易中,拼箱、拼船也是常态。

参考规章:

  署令232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》

  第六条 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、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。

  第十七条 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、联网核查、实地巡查、库存核对等方式,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《场所设置规范》不相符情形的,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,并且报告海关。海关根据管理需要,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。

 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装卸、储存、集拼、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,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,设立明显标识,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。

 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。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。
 

  署令172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》

 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、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,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。